宜宾县消委会投诉须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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宜宾县消委会投诉须知
 
发布时间:2010-7-20 15:48:44   来源:消委会    作者:    编辑:杨秀峰    阅读99次

各位消费者:

当您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中,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,欢迎您及时通过本网站向我们进行投诉或咨询。我们将认真受理您的网上投诉,也请您在填写投诉内容时,将有关情况尽可能详细的告诉我们,以便我们及时受理、反馈。谢谢!

注意:消费者组织受理投诉实行以地域管辖为主、级别管辖为辅的原则。请消费者就近到当地消委会和所属组织进行书面投诉。如果您所购买产品的商家与厂家不在地域管辖内,请你到产品商家(厂家)的所在地消费者组织进行投诉。消费者需对投诉事件的真实性负责,对因投诉事件的真实性问题产生的法律责任,与我网站无关。

投诉咨询电话:12315

 

一、消费者网上投诉材料需填写的内容

    1、投诉方和被投诉方的基本情况,包括投诉方的姓名、身份证号码、地址、邮编、联系电话等;被投诉方的单位名称、地址、邮编、联系电话等。消费者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,应当向消费者协会提交授权委托书。电话或网络投诉的,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。

2、具体的投诉内容,包括损害事实发生的过程、损害结果及与经营者交涉的情况等

3、具体的证据。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发票、合同等。消费者协会一般不留存争议双方提供的原始证据(原件、实物等)。4.明确、具体的投诉请求。

二、受理投诉的范围

1、消费者因《消法》规定的在行政区域内为消费需要而购买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,其合法权益权利受到损害的投诉;

    2、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《消法》规定的义务的投诉;

    3、农民购买、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,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;

三、不予受理的投诉

1、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;

    2、以匿名方式进行投诉的;

    3、没有明确的被投诉方的;

    4、经营者之间因经营活动产生纠纷的;

    5、公民个人之间私下交易或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;

    6、消费者对投诉商品或者服务的瑕疵在购买或者接受之前已经知道的;

    7、消费者不能提供必要证据的;

    8、消费者因自身使用不当导致产品损坏或人身、财产损害的;

    9、争议双方曾在消费者协会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,且无新情况、新理由、新证据的;

    10、法院、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;

    11、不属于《消法》调整范围的其他情况。

四、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,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:

1、与经营者协商和解;

    2、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;

    3、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;

    4、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;

    5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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